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报纸,对其未开业或者无以及拟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后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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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签署的解散企业的决议或者决定;
(三)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声明;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由清算组负责人、合伙企业由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
第七条 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声明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无分支机构、无对外投资或者分支机构均已注销、对外投资已清理完毕,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款等均已清偿清缴,企业已清算完结;
(二)承诺注销登记不免除企业及签署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承诺如因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企业注销登记的,本企业及签署人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签署人的住所和欧洲杯足彩官网的联系方式。
企业未开业及无声明,应当由投资人签署并加盖,其中,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
第八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依照一般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为45天。
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对简易注销登记有的,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或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提出。
登记机关收到情况后,应当及时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登记机关对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其真实性由提出人负责。
企业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机关,因未及时告知导致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的,企业的股东、合伙人、投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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